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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导读]01什么是公共收益?利用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、共有设施设备,用于生产、经营、租赁等获取的收益。02公共收益归谁所有?扣除法定
利用住宅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、共有设施设备,用来生产、经营、租赁等获取的收益。
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费;开展商业活动、快递柜、自动售卖机投放场地租赁费;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、道闸、电子屏等投放商业广告收益;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出租收益和经营产生收入;通信设施设备占地费或场地费;公共收益利息、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其他收入;违约金、赔偿金等。
根据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约定,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,物业服务人为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,未约定的,所在地居(村)民委员会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。
物业服务人提取的管理成本应当在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中予以约定,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共收益的30%。
成立业主大会的,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。经业主大会授权,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居住小区共有部分,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。
(三)用于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。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的费用、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、工作联系通讯费、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人员报酬或补贴等。
(四)用于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、审计费、法务费、招标代理费,以及水电费等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。
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,物业服务人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账户,不得与企业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。
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,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专户,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用于公共收益的存放。
业主大会成立前,公共收益应根据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和《临时管理规约》的约定使用。
业主委员会成立后,公共收益应根据《物业服务合同》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》和《管理规约》的约定使用。
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原则上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,并在每年7月底、1月底前将上一期收支公示表张贴于小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,公示期不少于30日,并在“嘉物管”平台线上同步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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